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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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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适用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及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


城乡民民医保政策导读


2017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险暂行办法》,对全区的城乡居民医保进行了政策统一,废止各地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文件规定。《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险暂行办法》的内容摘要如下:

一、参保:参保范围是除职工医保覆盖范围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

二、缴费:

1、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地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 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地点:由乡镇及行政村、社区、学校完成。

四、住院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在定点医院住院期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按规定进行报销。住院报销的计算公式如下:

报销金额=(总金额-自费金额-床位费)x报销比率+可报销床位费-起付线

1、基金起付标准及医疗费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放置材料)实际价格分类管理,200元以下(含200元)为甲类医用材料,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为乙类医用材料,500元以上为丙类医用材料。


住院基金起付线及医疗费报销比例(我院为国家三级中医医院)

2、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3、出院带药管理:参保人员出院,治愈的带药量不超过3天,好转的带药量不超过7天,慢性病的带药量不超过14天,所带药品应当与出院诊断基本相符合。

4、治疗期限:病人长期住院治疗的,每90天计为1次住院,不足90天的按一次住院次数计算。参保人员在急诊留观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时间从入住留观之日起计算。

5、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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