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中医医院
掌上医院
中共河池市中医医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池市中医医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
从业九项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党支部、部门(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全区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河池市中医医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共河池市中医医院委员会
2022年1月12日
河池市中医医院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九项准则》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我院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我院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全区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卫生工作的相关指示以及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行风管理要求,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增强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统筹推进构筑医疗卫生领域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防线,明红线,守底线,助力打造绿色健康和谐的中医医院。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推动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使我院工作人员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行业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医疗卫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通过完善医德医风教育体系,使遵守和执行《九项准则》成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觉行为,形成守规矩、拒腐蚀、讲奉献、能担当的卫生健康行业新风尚。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韦克波 党委书记
谭 翱 党委副书记、院长
常务副组长:罗建木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副 组 长:蒙恩绩 党委委员、副院长
韦承生 党委委员、副院长
袁朝勇 党委委员、副院长
蒙如庆 党委委员、副院长
李河宾 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成 员:黄丽荣 党委委员、护理部主任
张智英 工会主席、纪委委员、纪检监察室主任
覃利芳 纪委委员、党政办主任
韦玉匀 纪委委员、总务科科长
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罗建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智英、覃利芳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为党政办、纪检监察室、审计科、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健康办(宣传)等部门人员及各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工作任务
(一)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
1.强化责任意识。医院党委把廉洁从业提升到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落实《九项准则》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落实《九项准则》的主体责任,把贯彻执行《九项准则》作为落实“管行业必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行风管理的重要内容。
2.明确实施对象。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
3.制定实施方案。医院修订完善落实《九项准则》的院内制度规范,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全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等文件要求,组织全院职工学习《九项准则》,做到学习知晓覆盖100%,确保实施方案做到标准清晰、措施可行、惩处得当。
(二)强化督查落实,查处违规行为。
4.开展自查自纠。在2022年1月—2月,结合全市深入开展纠治医疗卫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全院各部门、科室针对遵守《九项准则》进行自查,重点对非法商业提成、欺诈骗保、不合理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利、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者“红包”、收取回扣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5.加强检查督查。党政办、医务科、护理部、医保科、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要把《九项准则》内容纳入医院巡查、廉洁从业行动计划、不正之风整治等行风专项以及日常检查工作内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医院党委、纪委报告,问题整改成效纳入绩效考核。要切实发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机制牵头单位作用,加强与医保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违反《九项准则》的行为。
6.做好监督反馈,完善社会监督制度,畅通反馈渠道。纪检监察室要畅通“信、访、网、电”等信访渠道,鼓励职工群众参与监督工作,提供问题线索,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震慑效应,形成个个遵守、人人参与的廉洁从业氛围。对职工群众实名反映的违反《九项准则》的有关问题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及时处置、反馈,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健康宣传办要加强舆情引导,要深入挖掘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中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广大医务工作者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防止不良炒作,不断塑造卫生健康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营造良好就医从医环境。
(三)强化约束考核,严肃处理追责。
7.健全考核制度。我院把贯彻落实《九项准则》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重要考核内容。
8.严肃纪律要求。对违反《九项准则》的医疗卫生人员,由相关单位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置;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动态掌握《九项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落实《九项准则》不彻底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主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科室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强化教育培训,做好宣传引导。
9.抓实宣传教育。各科室要高度重视《九项准则》的学习宣传工作,深刻认识新时代学习《九项准则》的重要意义,明确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安排。2021年12月31日纪检监察室已组织全院学习《九项准则》,科室要落实常提醒,常教育,防患于未然。人事科、科教科、医务科、护理部要将《九项准则》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各级各类执业培训教育活动,确保全部覆盖、全体动员、全员知晓。
10.突出宣传引导。党政办、纪检监察室、健康宣传办要用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学榜样、明底线、守纪律。要充分运用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网络媒介形式,宣传遵守《九项准则》的先进事例,进一步强化廉洁从业文化建设,形成风清气正的从业氛围,把廉政文化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医院发展进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各党支部、部门(科室)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开展全院职工队伍遵守《九项准则》作风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具体抓手,抓好问题整改,以强有力的作风建设,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分工。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九项准则》的主体责任。党政办、医务科、人事科、科教科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九项准则》工作任务,在学习培训、考核考评、结果运用等方面落细落实,做到与医院中心任务一体研究、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形成个个遵守、人人参与的廉洁从业氛围。
(三)按时报送材料。每年度结束后的次年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分别报送《九项准则》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首次报送材料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前报送2022年度工作计划。各科室要建立台账,记录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陈江华 0778-2560503
电子邮箱:hczyjcs503@163.com
附件:《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
附件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
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领导班子要切实承担落实《九项准则》的主体责任,把贯彻执行《九项准则》作为落实“管行业必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要结合当地实际,着重细化《九项准则》的各项要求,确保标准清晰、措施可行、惩处得当、针对性强。
二、深入开展学习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和医保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九项准则》的学习宣传工作,深刻认识新时代学习《九项准则》的重要意义,明确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安排。自《九项准则》下达之日起,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以及每一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将《九项准则》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各级各类执业培训教育活动,确保全部覆盖、全体动员、全员知晓,奠定好《九项准则》执行实施的工作基础。
三、切实加强督查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和医保部门要依据《九项准则》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畅通反馈渠道、及时处置问题,结合大型医院巡查、医保检查等工作安排,督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定完善落实《九项准则》的院内规范,及时发现处理违反《九项准则》要求的行为。要重视社会监督,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对群众实名反映的违反《九项准则》的有关问题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
四、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机制牵头单位作用,加强与医保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查处违反《九项准则》的行为。对违反《九项准则》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典型案例,要定期通报。
五、强化刚性约束考核
各地要将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九项准则》的情况列入评审评价、医院巡查的重要内容。要将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项准则》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落实《九项准则》不彻底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各地贯彻落实《九项准则》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和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21年11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中共河池市中医医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