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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意外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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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意外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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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意外伤医疗待遇

1、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在校学生在本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3、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支付。

4、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以上第3点情形的,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

5、通常意外伤住院费用须全费结帐,回原籍参保经办机构作意外伤调查,经查实后在原籍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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